慎刑平狱纠错,国宁政通人和

作者:龚英辅2011-10-1321:34:38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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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慎刑平狱纠错,国宁政通人和 胡大渊 每年的全国两会,司法公正问题都会成为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民众关注的焦点。 司法公正问题,也就是司法不公的问题。错抓、错捕、错判的案例时有发生。近年曝光的广东孙志刚在拘留所被殴致死案,湖北佘祥林被错判杀妻案,河北聂树斌被错判抢劫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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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刑平狱纠错,国宁政通人和

                     胡大渊

每年的全国“两会”,司法公正问题都会成为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民众关注的焦点。

司法公正问题,也就是司法不公的问题。错抓、错捕、错判的案例时有发生。近年曝光的广东孙志刚在拘留所被殴致死案,湖北佘祥林被错判杀妻案,河北聂树斌被错判抢劫杀人案等,已浮出水面。老百姓看到报道,惊愤之余,大多也能说得出本地区或自己周围的没有曝光的类似错案。可以肯定的说,司法侦办、审判中的冤假错案,已不只是个别、偶然事件,而是成为了一种老百姓都在关心的社会现象,它反映到全国及各省、市的“两会”上,就是每年的“两会”都要提到司法不公的问题和议题。

中国有十三亿人口,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刑事犯罪案件,政法机关必须依法坚决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人民群众对此是感谢和支持的。但执法不能过头,不能超越公平公正,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例如近年公安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中,强调办案的“批捕率”,即抓到犯罪嫌疑人后,要做到使其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才算侦办工作成绩。这个“批捕率”在基层公安是按人头分指标,并与干警个人的奖金晋级和工作岗位挂钩。这种办案思路必然激励办案干警在对嫌犯刑事拘留的37天内,努力的按有罪、而不是按事实做口供笔录,取证和组织送检材料等,侦办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就打折扣了,错案率难免上升。

如果37天内人民检察院基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罪轻,不构罪等原因,不同意对该嫌犯批准逮捕,侦办单位就得放人,还要向该犯罪嫌疑人道歉说好话,甚至作出国家赔偿,这势必对侦办该案的干警的奖金、晋级乃至工作岗位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事实上多数不被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就被侦办单位送去劳动教养了。这个过程,司法监督是缺位的,就靠办案干警的良心和品德了。

一位在南方某省最大看守所工作多年的干警说,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最短三个月,最长有被羁押三年多的,不少嫌犯缺乏文化知识,更缺乏法律常识,而且在公安侦办结案前一般很难见到律师,得不到基本的法律援助,也导致错案增加。他们估计,如果犯罪嫌疑人刚被拘押进看守所就能单独会见律师,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嫌犯最终可能被无罪释放或被轻判出狱。

同样,对于已经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如果最后被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或罪名不成立,也势必影响到支持该案公诉的检察员的奖金、晋级甚至工作岗位,他(她)就难免“矫枉过正”,难免搞有罪推定,必要时,则设法与审案法官“沟通”,甚至通过上级领导施压,以达到定罪判刑的目的。这个过程中,公平正义的原则和被告人的命运已无足轻重了,错案可能性增加了。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错案,蒙冤受害的被告人及其亲属进行申诉,谋求改判,无疑是天下最难的事之一了。我国现行的《刑诉法》规定申诉案件在该案件生效判决的同一法院立案和再审,一家法院对本院判决生效的案件负责立案再审,本身就不合司法权力制衡原则。而这一家法院的申诉案立案越多,至少证明该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水平都有问题,如果申诉案再审被改判,还要追究前审法官的责任。大家都是一个法院的同事,一个楼里上班,因此,不是被逼急了,申诉方压力太大,申诉是难以立案,更难改判的。其结果导致投诉、上访大量增加。

司法不公所表现的问题,包括有法不依,程序违法,滥用执法权,枉法重判或轻判,刑罚错位等多种状况,其背后往往存在权钱、权权、权色交易的事实,其实是腐败。弗兰西斯.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十倍于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污染了水源。”在各类腐败现象上,司法实践中的腐败最明显地破坏党的执政形象,最快地损耗着党的政法资本。一起错案对司法公信力造成的损害足以抵消司法机关为一百起案件所作出的努力。而发现错案后,为保住承办法官个人利益和审判法院的面子,不敢、不愿及时纠正,捂盖子,掩盖真相,最后则激起民愤,对司法公信力损害更大,后果可能恶化。

一个人被判刑坐牢,受影响的不仅其本人,还包括他(她)的家庭,乃至整个家族,甚至他的工作关系圈。多数情况下,抓一个坐牢,就是破坏瓦解一个家庭。而对于一个被错抓、错判的蒙冤受害人,必然导致其家人、亲属、朋友对司法机关甚至对党的反感和不信任,这种心态,很可能发展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的行为。司法系统对纠正冤假错案,安抚赔偿受害蒙冤者,在法源上苍白,在程序上存在障碍,在司法实践上严重滞后不匹配,一拖数年是常事。这种局面所造成的压力最终都演化为上访,涌向中央,涌向每年的“两会”。

应该看到,冤假错案毕竟是少数,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完全避免。正是基于如果刑法太严太滥,则有伤天和,有害民气的认识,中国自古就有“慎刑”的政治传统。三千年前舜帝的负责刑法的贤臣皋陶就指出,舜帝之所以受到人民爱戴,在司法方面“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有司”。(《尚书·大禹谟》,大意是:罪行处罚轻重无法确定时,就从轻处理;功绩奖赏轻重无法确定时,就从重赏赐。与其错杀无罪的人,宁可放过有疑点的案件。这种爱惜民众生命的德行,赢得民心,因此,民众也不会去触犯刑法。)现代社会,“疑罪从无” 已成为司法基本原则,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尚未完全贯彻,相反,“有罪推定”仍有一定市场,这也是造成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

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司法能赢得民心,凝聚民心,有时甚至成为抵御外侮的关键因素。

《左传》中所载公元前684年齐国鲁国之间的长勺之战,是鲁国以弱胜强的典型战例。战前,鲁国的民间智者曹刿见鲁庄公,询问鲁国依凭什么与大国齐作战?鲁庄公先说第一个理由是将自己的衣食分给周围的人,不敢独享,曹刿说,这是“小惠未遍,民弗从也。”(小恩惠未能遍及老百姓,民众不会听从的),鲁庄公说的第二个理由是祭祀神祗祖宗很诚心,曹刿说这是“小信未孚,神弗福也,”(小的诚信不能被民众所信服,神不会降福的),鲁庄公再说的第三个理由是“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大小刑事案件,虽然不能每件都督察,但必定要求做到合情合理)。曹刿说:“忠之属也,可以一战,战则请从”(这是做了忠于老百性的事,凭此可以一战,如果战,我请求随从参加)。最后鲁国胜了。历史上类似案例不少。

与此相反的例子是“文化大革命”和“四人帮”的垮台。文革期间,四人帮一伙倒行逆施,颠倒是非,扇动仇恨,为了篡党夺权,制造了很多冤案,当时真是“冤狱遍地”(1980年最高人民法院江华院长语),天怒人怨,这是四人帮一伙遭人民唾弃,被历史否定的一个重要原因。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之后,党迅速全面的纠错,平反冤假错案,是当年党迅速获得广大干部民众支持,重新在群众中建立党的威望的重要因素。

历史经验证明,依法坚决打击各类犯罪和依法迅速纠正司法实践中的错案是同样重要的。依法迅速纠正错案,不但不会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更能展现司法机关的自信和公平正义的形象。依法迅速纠正错案,党和国家能获得更大的民心,这是党的力量所在,是国家的福祉所在,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

国家专政工具主要由军队和司法系统组成。军队御外,司法系统维持国内社会秩序和稳定,法治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法治不是万能的。从法学史可知,法律最早来自民俗习惯和文化传统,法学的基本精神源于人类对道德的认识和实践。法治和道德约束是相辅相成的,在社会常态管理情况下,德治优先于法治,道德约束起主要作用,人们遵守法律的前提是受到“不守法是错误和可耻的”道德意识的约束。如果丧失了这个前提,法治就捉襟见肘了。道德和守法意识缺失时,司法的强制力是难以达到专政的效果的。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依赖路径不是在于政法机关的威摄或高压,而是在于培养全体公民的守法道德意识,形成社会普遍尊法守法的“软约束”意识氛围。司法的公正和威信,不在于法律法规的多少,而在于程序正义和共同崇信的道德氛围。慎刑平狱纠错,才能国宁政通人和,这是人类社会千古不易的真理,也是走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康庄大道。(2008.4.5)

 

本文作者:龚英辅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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